跨国公司调派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工签
- 受雇于跨国企业并且希望为该企业的母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工作;
- 原任职公司与被调派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跨国企业要求,并将在该企业长期合法任职(至少18-24个月);
- 过去3年中,证明至少1年受雇于派遣企业(工资单或劳务合同)且岗位是与调派岗位相似的全职工作;
- 最多可以获得5年或7年的工作许可,工作许可期间未在加拿大境内的时间可以要求进行时间赎回,最终获得全长的5年或7年的加拿大境内工作时间;
- 临时到加拿大工作;
- 符合入境加拿大的其他要求。
关于新建企业
- 一般情况下,企业需要先在加拿大建立才可以进行调派,尤其是针对专业人员类别。但是如果涉及总裁和高管职位,可以接受未确定企业地址的情况(待管理层入境后再购买或租用营业场地);
- 企业需制定切实可行的雇佣计划;
- 企业需拥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支撑加拿大公司的建立及当地的人员工资;
- 当调派总裁或管理人员时,公司需要证明公司有足够规模支撑总裁或管理岗位;
- 当调派专业人员时,公司需证明企业已经计划运营且确定专业人员在加拿大有管理层进行管理。
工签长度
- 起始长度:1年;
- 续签需要提供:
- 跨国企业的关系依然有效;
- 过去一年中新建办公室已经开始了运营;
- 新建办公室已经完成了招聘。
高层管理及专业人员类别的要求
如果公司在近期存在收购或合并的情况,申请人不需要必须在指定的派遣公司工作一年,但前提条件是新的“继承实体”能够证明其已承担原始拥有者的利益和义务,资产和负债,并且继续经营与原始拥有者相同类型的业务,且申请人需在前三年中为其中一个关联公司工作至少一年。
例如:
一家美国公司ABC公司刚刚被另一家小型软件公司收购,并希望将该公司一名员工调派到加拿大办事处。
这名申请人已经为这家小型软件公司工作10年,并调派到加拿大后继续相似的岗位工作,因为ABC公司已经被这家小型软件公司收购,所以其符合承担利益和义务的条件,所以申请人符合调派ICT申请资格。
跨国调派有时并不必须要申请人移居到到加拿大,但是申请人需要确实在加拿大境内任职该岗位;需要与加拿大公司有明确的雇主-雇员关系,并且加拿大公司需管理其每日工作内容。这点尤其在该雇员在客户所在地且非母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任职时非常重要。
如果申请人不会在加拿大公司或办公室任职,移民局工作人员会评估该申请人是否更适合商业访问签证条件。
与其为每个特定项目颁发多个短期许可证,不如为多个特定项目颁发最长期限为一年的工作许可证。 这适用于在加拿大公司所在地或客户现场进行的项目(通常被视为适用于公司因其专业知识而需要调动的人员)
调派类长期工作许可证(指超过一年的工作许可)不应以为方便入境加拿大与加拿大客户进行商业行动为目的。
文件要求
- 证明申请人在跨国公司任职并寻求进入该公司的加拿大母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任职;
- 证明该申请人过去三年中在该加拿大境外派遣企业全职长期雇佣(工资单或合同)至少1年,并派遣后担任相似的全职岗位;
- 表明申请人的职位属于总裁、管理层或拥有企业所需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岗位、职称、组织中的位置及职位描述等);
- 如果是专业人员,需要提供证明该申请人拥有该岗位所需的知识;
- 表明申请人在加拿大工作的岗位(名称、职位、职称、组织中的位置和职位描述等);
- 表明计划在加拿大驻留的时间;以及
- 表明该派遣公司与加拿大公司之间的关系(移民局工作人员可能会要求提供相关证明)。
停止、时间赎回和工作许可的限制
停止在加拿大的工作
大多数已经通过ICT项目调派到加拿大工作过的的申请人,如果被同一公司调派到非加拿大地区工作至少12个月,并需要调派回加拿大,可以再次通过ICT项目申请来加工作。
包含所有NAFTA申请人(排除码T24)和专业人员申请人(排除码C12)
例如:
一名海外人员作为移民后专业人员被调派到加拿大工作2年,之后被同一公司调派到澳大利亚工作2年,该申请人如果再一次被调派到加拿大,则可以再申请最多5年的加拿大工作许可,其中C12类型起始工作许可发放的准许时间不会超过3年。
时间赎回
一般情况下,工作许可按照时间总长度计算(5年或7年限制)但是,如果工签持有人能够证明没有在工作(无论是境内还是境外),其未工作的时间可以要求进行“时间赎回”,最终达到调派工作总时间长度达到5年或7年。
最大的赎回时间限制
赎回的时间不可以超过本身调派允许的总时长规定(管理层7年,专业人员5年),赎回的时间会以延期体现并不会超过2年。
如:调派时间已经达到其7年限制时长,如果可以证明期间有2年时间没有工作,则可以申请2年的延期,此类延期工作许可会标注到期后无法再以赎回理由进行延期,并进行系统标注,便于日后延期请求的处理。
调派工作许可时间限制
调派达到允许的最长时间后(管理层7年,专业人员5年),必须到加拿大境外任职至少1年才可以再次申请调派工作许可。
此类NAFTA请求适用于所有调派申请人,不论是根据IRPA中R205(a)或R204(a)要求,同时也适用于希望从R205(a)工作许可更换为R204(a)工作许可的海外人士。
NAFTA(北美自娱贸易协定)与一般规定互相协助,帮助雇主人力资源规划,简化对外国公民、移民及签证官的工作内容。